十年前,婚前后给后房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买房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配偶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加名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离婚过错、离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产分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买房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
庭审中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最终分居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并结合给予目的,诉讼中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婚前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在离婚诉讼中,